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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深入推进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等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紧扣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以改善闽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盘谋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安全保障、污染防控、生态修复、保护开发等工作,努力把闽江建设成为安全、健康、美丽、繁荣的幸福河。

(二)工作目标。2021—2022年,闽江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6%以上,其中Ⅰ~Ⅱ类优质水比例保持在60%以上。到2021年底,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态修复有序推进,保护修复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全面完成,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显著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效提升,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美丽河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初步显现幸福河美好景象。

(三)治理范围。以闽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全流域综合治理。治理范围主要包括闽江干流,建溪、沙溪、富屯溪、尤溪、金溪、古田溪、大樟溪等16条主要支流,水口水库、街面水库、安砂水库、金湖、翠屏湖等重点湖库,覆盖福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等6个设区市、38个县(市、区)。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保障基础

1.强化防洪安全。持续推进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和中小河流、重点河段防洪治理,优化沙溪、建溪等流域防洪布局,提升三明、南平主城区防洪标准。实施水库、水闸、堤防除险加固,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继续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加大重点山洪沟治理力度。加快实施福州江北城区、连城、浦城等城区防洪治涝工程,持续提高城区排涝治涝能力。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闽江流域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供水安全。加快完善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水资源基础设施网络,推动一批重点水源和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重点实施“一闸三线”等引调水工程以及大田下岩、顺昌张源等一批中型水库建设,持续提升水资源调蓄供给能力。2022年底前,新增供水能力15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

3.强化饮水安全。实施城乡饮水安全攻坚战,持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持续推进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面源污染问题清理整治,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整治及保护范围划定。2021—2022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Ⅲ类以上水质比例保持100%。实施供水保障工程,推进一批水源工程、标准化水厂和管网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加快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率分别达到94%、9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88%、90%以上。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二)推进污染源头治理

4.严控工业污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强化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实行废水分质分类处理,加快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氟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要实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尤溪县、大田县铅锌矿产集中区要严格执行铅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完成排查摸底,制定污染源清单和分类整治方案,依法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分类措施予以处置。加快船舶污染防治,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运输船舶,全面推行国六标准船用柴油,2021年底前建成重点水域水上加油船。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发改委、福建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实施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及其潜在环境问题等大排查,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建立“一区一档”。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化创建,加快园区雨污水管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高新技术开发区要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入驻,支持企业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技术研发。省级以上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省级以下工业园区要加快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尚未入驻企业的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保入驻工业企业投产前同步建成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信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5.严控农业污染。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攻坚战。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推进专项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提升高效药械替代水平。积极发展绿肥种植,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加快实施稻田秸秆还田,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2021—2022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年削减2%以上;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2%、9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100%。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实施水产养殖整治攻坚战。强化水口、街面等库区水产养殖综合治理,清理超规划网箱,合理控制网箱养殖规模和密度。优化养殖结构,推进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建设水产养殖监测预警平台。库区周边规模养殖场通过物理沉淀、生物净化等方式进行养殖尾水处理。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养殖网箱升级改造;2022年底前,水口库区养殖面积不超过库区面积的1.25%,其中投饵类养殖面积不超过0.25%,实现所有规模以上养殖场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6.严控生活污染。实施城乡生活污水整治攻坚战。加快完善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立县级及以上污水管网排查管理机制,推进管网混错接、雨污分流改造和破损修复,根据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要求,及时新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城市污水收集率。2021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在2018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2022年底前,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4万吨/日;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市县污水处理率分别达94%、95%以上。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绿盈乡村”,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有序推进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2022年底前,闽江流域“绿盈乡村”占比达到80%以上。2021年底前、2022年底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的村庄分别达到300个、500个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分别达到72.8%、74%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7.严控入河排污口。全面溯源查清流域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问题,“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分类推进整治。2021年底前,完成禁止和限制排污区内入河排污口整治;2022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提升生态修复水平

8.湿地及无人岛修复。加快建宁闽江源、明溪鸣溪等湿地公园建设,采取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水、退养还湿(滩)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修复,2022年底前编制和发布闽江流域湿地保护名录。鼓励对日处理量5000吨及以上重点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要支流入干流口、河流入库口等因地制宜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加大无人岛巡查管护力度,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维护无人岛自然生态。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9.治理流域生态环境。实施小流域生态治理攻坚战,持续开展小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2021年、2022年小流域Ⅰ~Ⅲ类水质比例分别达到92%、93%以上。扎实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加快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试点县建设。加大水口水库、街面水库、安砂水库、金湖、翠屏湖等重点湖库治理,控制削减氮磷等污染物,制定完善“水华”等应急处置预案。持续做好坡耕地、崩岗、小流域、废弃矿山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茶果园等生态化改造,2022年底前闽江流域水土流失率降至7.1%以下。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0.综合改造水电站。加快推动水电站生态改造,基本解决水电站开发造成的减水脱流问题。完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考核办法,加强在线监控和定期通报,加大对水电站未落实生态下泄流量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水电站综合评估、分类整治,推动安全隐患严重、生态影响大和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水电站逐步退出。2021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水电站综合评估,并建立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2022年底前,生态下泄流量执行合格的水电站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11.打击破坏环境行为。持续强化河湖管护,加强河道日常巡查,排查整治侵占河道、非法采砂等问题。加快清理闽江流域沿江两岸一重山范围内非法建设项目,严厉打击非法码头和非法开山采石,清理各类非法和废弃养殖设施。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科学合理保护开发

12.规划引导。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及相关规划要求,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严禁污染企业向闽江中上游地区转移。针对河湖生态脆弱区和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筛选并推动实施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逐步构建以流域控制单元落实各级行政区域责任的全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强化涉河项目审批,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13.优化配置。加强用水总量、用水强度管理,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完成闽江流域水量分配、取水设施核查,对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口实行在线监控。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开展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企业建设。编制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切实保障闽江干流和重点支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2021年、2022年,闽江流域用水总量分别控制在71亿立方米、7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下降至57立方米、55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14.严格保护。优化建设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珍稀濒危及特有物种分布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改善林分结构,每年植树造林40万亩以上,2021—2022年闽江流域森林覆盖率稳定在70%以上。严格实行闽江禁渔制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严厉打击“电毒炸”鱼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美丽河湖”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美丽河湖”建设试点,打造一批具有亲水廊道、文化景观带等的“美丽河湖”。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生态环境厅、海洋渔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有关市、县(区)和部门要牢固树立流域一盘棋思想,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系统治理,充分兼顾上中下游自然禀赋的差异,有效提升闽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闽江流域保护修复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对标、积极作为、分工协作、共同发力,构建闽江大保护大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二)依法依规管理。加快推动修订《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出台《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严厉打击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监测预警能力,依托生态云、河湖长制信息平台等,加强闽江流域常态化、立体化、实时化的数据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监测数据汇聚共享,构建“智慧闽江”。

(三)加强跟踪督导。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任务清单、项目清单和问题清单,对纳入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要参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保障前期要素,优先启动实施。加强跟踪调度,由各级河长办牵头,部门分片挂钩,定期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强化目标考核,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河湖长制考核,并对优秀县(市、区)予以正向激励。

(四)引导全民共治。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宣传发动,全面阐释闽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经验做法。实时公开水质状况、工作推进动态,利用互联网、监督电话等收集社会各界举报投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引导群众积极建言献策,营造全民共建幸福闽江的浓厚氛围。